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15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陳奕甫
被   告  黃亞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3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逾期之第一個月給付
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逾期之第二個月給付違約新臺幣肆佰元,
逾期之第三個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伍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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