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3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邱清吉
被 告 廖姵寊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