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字第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強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26日│97年10月25日│97年10月25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508號│第1932號│560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07號│97年度訴字第1446號│97年度訴字第1394號││審││││││├───┼──────────┼──────────┼──────────┤││判決│97年11月24日│97年12月30日│98年2月24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07號│97年度訴字第1446號│97年度訴字第1394號││││││││├───┼──────────┼──────────┼──────────┤││判決確│97年12月12日│97年12月30日│98年3月16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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