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抗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抗告人就相對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本院98年度執事聲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丙○○)現半工半讀,任職於便利超商,每月薪資僅17,000元,尚低於法定最低薪資17,245元,因而抗告人推論待相對人畢業後,按其發展性、未來性、本身潛力、學歷、工作經歷等條件,薪水將相對增加,因而要求更生方案應從第三年起採階段式還款條件,而非八年皆維持一定之數額。而更生方案採階段式還款條件之認可案件已屬多數,諸如對於子女之扶養義務,應從子女成年後,將原先之扶養費用轉入更生方案。況且,依抗告人之請求自第三年起始調整其更生方案月付款,已考慮相對人現仍就學中,短期間內無法謀取正職,收入自然不高,若此時即要求立刻調高月付金,不僅失據,也難免刻薄。再者,按行政院主計處公布「受僱員工薪資調查統計指標摘要」之資料顯示,受僱員工每月平均薪資按行業別分類,相對人現在所從事之類別為服務業,不論批發及零售業,或其他統稱為服務相關之行業,其平均薪資最低約有24,813元,最高則有54,524元。再按主計處公布受僱員工薪資調查(98年9月)之資料顯示,關於工業及服務業每人平均薪資自90年度的41,960元到97年度44,424元,以及98年度平均43,059元,皆顯示國內薪資水準是往高處攀升。所以抗告人認為相對人之薪資尚有增加空間之推測絕非憑空臆測或無理由,爰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命相對人重提更生方案,採階段式還款條件,自第三年起調高月付金,增加清償成數等語。
二、按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制定,乃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式清理其債務,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以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故除有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之情形外,法院得斟酌裁量認可更生方案。又法院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前,應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債權人所為之陳述,僅供法院判斷是否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參考,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裁定相對人自97年8月1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而相對人所提更生方案,以一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11,149元,分8年96期清償,總計清償1070,304元,清償成數約為百分之30.67。衡諸相對人目前每月平均薪資約為17,500元,上開每期清償金額已占其目前每月所得百分之63.7,且扣除每月清償金額後之餘額,尚未逾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9829元,堪認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公允、適當、可行。抗告意旨固稱債務人收入有增加之可能,因而要求更生方案應從第三年起採階段式還款條件,而非八年皆維持一定之數額,以增加清償比例云云,惟相對人未來之薪資是否會增加,乃繫於將來不確定之因素,債務人將來畢業後,所得固有增加之可能,但究非必然,況相對人亦有可能因結婚生子,而增加扶養費之負擔(本院並非認為必有此事,而是以此為例,說明將來不確定之變數尚多,非現時所能預料),此與抗告人所舉他案之債務人扶養之子女於一定期間後必會成年,債務人可免負擔扶養義務之情形尚有不同。原審以相對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尚屬合理,條件亦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相對人並未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得逕予認可之事由,爰認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之處分,並無違誤,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自無不當。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紀文勝
法官蔣得忠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