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9月28日採尿回│97年3月11日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溯72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9年度撤偵│││案號│字第1264號│毒偵字第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936號│99年度訴字第121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月21日│99年3月15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936號│99年度訴字第121號│││決├────┼─────────┼─────────┼──────────┤││判決確定│99年3月22日│99年3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數罪││││├──────┼─────────┼─────────┼──────────┤│備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669號│第7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