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35號、99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共零點壹肆捌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共0.1485公克)為違禁物,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4月16日草療鑑字第0990400053號鑑定書在卷足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經查,被告甲○○之施用毒品犯行,經依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22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經送請鑑定結果,確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0.1485公克等情,業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明確,有該院99年4月16日草療鑑字第0990400053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卷第30頁),故前揭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自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