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31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零貳萬壹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負清償之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甲○○邀同乙○○為保證人於93年01月09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495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01月09日起至
113年01月09日止,計20年共分240期,每期一個月。還款方式: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借款採三段計算利息:自93年01月09日起至94年01月09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43%加0.97%計算,計為年利率2.4%,機動調整。自94年01月09日起至95年01月09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43加1.17%計算,機動調整。並自95年01月09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57%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交與
聲請人收執。詎料自98年09月09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4,021,417元及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㈢如對債務人甲○○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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