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045號債權人歐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仕 專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光演 即佑鴻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佑鴻土木包工業之營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