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66號聲請人 鄭沛然 相對人秉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淑娟 法定代理人 王忠平 相對人利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忠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主文欄第二行、第四行關於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元」、「伍拾萬伍仟元」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壹拾叁萬伍仟元」、「伍拾叁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