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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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85號上訴人即原告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忠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安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簽約款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9萬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