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簡字第100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祥鴻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 吳祥宏 」之記載,應更正為「吳祥鴻」。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關「吳祥鴻」誤載為「吳祥宏」,顯係誤寫,然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程克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