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侵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侵訴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宏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黃宏進涉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嫌,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林奕宏
法官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