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26號原告 蘇哲緯
胡宸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政義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誠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浩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 律師複代理人 趙福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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