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請人 林素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龍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土地登記謄本內,記載之債務人為張龍泉,惟本件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支票三紙及退票理由單一紙),其上記載發票人為協龍營造有限公司,而相對人張龍泉係法定代理人,並未見其於票據上背書,尚難認定上開之債權證明文件係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務人張龍泉所欠之債務,故請提出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債務人張龍泉所欠債務之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鎮○○段○○○○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