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9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龔昭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祚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本票十紙,核該十紙本票均未填載到期日,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本件欠款是否已屆清償期,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本件欠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即應提出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
三、請提出債務人李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注意上開之催告存證信函應對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及居所併為送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