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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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50號聲請人 江泗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3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遠雄人壽保│ 國泰世華 │107年2月27日│152,908元│SN0000000│││險事業股份│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松山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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