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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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台灣新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吉村達治 被告綠舞觀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8萬3,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萬5,19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3萬4,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