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37號聲請人 王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高田川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寄發郵局存證信函至相對人戶籍址,惟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行方不明,無法送達行使優先承買權通知,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影本、經郵局退回之信件及回執等為證,然經本院查詢相對人高田川已於民國94年8月7日死亡。執此,本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與首揭法條規定不符,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