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97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楊良信 債務人 林建志
潘志暐
一、債務人林建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建志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志暐負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林建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建志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志暐負清償之責。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