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0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0043號聲請人 陳一胤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雅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本票原本二紙,並表明本票提示日為何,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