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54號原告 陳永暄 訴訟代理人高亦昀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岑勁宜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