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簡字第21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武田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161號、110年度偵字第11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所為111年度審交訴字第7號「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彭武田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裁定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被告未依調解筆錄給付告訴人,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考,被告目前已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林明慧法官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盧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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