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94號原告 譚惇恒 訴訟代理人 林邵涵 被告 周淑英 訴訟代理人 呂哲海 被告呂哲海
呂哲溢 訴訟代理人 呂碧眞 被告 曾兆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11年8月17日經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626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拍賣程序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權利範圍4分之1,其應買之價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計算式:67萬9,999元(總應買價格)×1/4(原告權利範圍)=17萬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得以上述金額作為原告取得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所得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為1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昕韋【附表】財產所有人:呂哲瑋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拍定金額(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14.6340000分之101417,000元2臺南市○區○○段000地號236.340000分之1014280,000元3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0.0540000分之10141,000元編號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拍定金額(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層次:3層層次面積:72.34總面積:72.344分之1381,999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共有部分:臺南市○區○○段000○號(92.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合計拍定金額共:679,999元拍定人譚惇恒(權利範圍4分之1)、曾兆陽(權利範圍4分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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