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60號原告 鍾采均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 律師被告台灣固延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錦桂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 律師複代理人 劉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十四時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