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92號原告 任培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錦昌 等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92號返還保管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陳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