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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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593號聲請人 陳韋霖
陳麒洲 相對人 陳福利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標準徵收費用。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惟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16日送達至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自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瑋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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