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1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榮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九年度訴字第七一一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榮杉前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1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該案業經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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