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 金上更 一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4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邱明國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邱明國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被告邱明國於本院109年7月14日辯論期日前
1日遭逮捕,並自同年月15日起羈押於臺中看守所,則其於上開辯論期日未到庭,係有正當理由,爰就被告邱明國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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