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調字第7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兼法定代理人之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71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507號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下午16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靜莉書記官彭秀玉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兼法定代理人之代理人丙○○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丁○○及其法定代理人 蔡金木 願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兩仟元整;給付方式為:98年5月18日支付新台幣貳萬元整、98年6月10日及98年7月10日各支付新台幣柒仟元整、98年
8月10日支付新台幣捌仟元整,以上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丁○○及其法定代理人蔡金木拋棄其餘民刑事請求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彭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