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136號聲請人 黃仕翰 律師(即 何鳳娥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何鳳娥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何鳳娥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50條、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61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何鳳娥(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台北縣○○市○○街00巷0弄00號、98年10月27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07年度 司家 催字第66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被繼承人所遺遺產僅有如附表所示之房地,原係被繼承人與訴外人 蘇瓊宜 共有並向玉山銀行抵押借款,由訴外人蘇瓊宜將餘額新臺幣135萬7000元清償完畢後向被繼承人請求返還,惟其並無遺留任何現金可供清償,亦無親屬會議可資召開。是為清償上開債務,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179條規定,聲請本院准予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遺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616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以107年度司家催字第66號裁定、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玉山銀行抵押借款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查核無誤,堪認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人為清償債權之必要,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號土地及建物地號權利範圍1桃園市○○區○○段000地號5分之12桃園市○○區○○段000地號2分之13桃園市○○區○○段000地號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