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85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顏芳義 債務人和泰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耀聰 人債務人 董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參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壹元及美金肆拾貳萬參仟玖佰伍拾肆元柒角柒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新台幣4,374,241元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2.5%自111年5月26日起至111年11月25日,按年息0.25%計算,另自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計算之違約金。002美金69,638.88元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2.72%自111年5月25日起至111年11月6日,按年息0.272%計算,另自111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44%計算之違約金。003美金49,800.99元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2.97%自111年5月26日起至111年11月25日,按年息0.297%計算,另自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94%計算之違約金。004美金29,604.28元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2.97%自111年5月26日起至111年11月25日,按年息0.297%計算,另自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94%計算之違約金。005美金42,880.85元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3.17%自111年5月26日起至111年11月25日,按年息0.317%計算,另自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34%計算之違約金。006美金28,983.80元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3.17%自111年5月26日起至111年11月25日,按年息0.317%計算,另自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34%計算之違約金。007美金14,677.10元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3.17%自111年5月26日起至111年11月25日,按年息0.317%計算,另自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34%計算之違約金。008美金53,287.74元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3.22%自111年5月26日起至111年11月25日,按年息0.322%計算,另自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44%計算之違約金。009美金30,650.60元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3.27%自111年5月26日起至111年11月25日,按年息0.327%計算,另自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54%計算之違約金。010美金15,325.30元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3.17%自111年5月26日起至111年11月25日,按年息0.317%計算,另自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34%計算之違約金。011美金89,105.23元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2.97%自111年5月26日起至111年11月25日,按年息0.297%計算,另自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94%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