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22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陳宜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壹仟陸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約定自民國95年10月起,分120期、利率百分之2.88、每月10日繳款,計新臺幣19,044元,按債權比例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至全數清償為止。詎料,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相對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得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債務協商之原契約為信貸契約1(占協商債權27.34%)、信貸契約2(占協商債權72.66%),在此合先敘明。二.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30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8年3月7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三.相對人於民國94年1月18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6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1年1月1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8年2月2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322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1,799元陳宜庭民國98年3月8日至清償日止年息8.88%002新臺幣509,839元陳宜庭民國98年2月2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9.99%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1,799元陳宜庭民國98年4月8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509,839元陳宜庭民國98年3月22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