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24號聲請人 湯金英 聲請人 張碧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寶蓮 、 陳遵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台端提出本票,其中相對人趙寶蓮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386號裁定,台端再為請求之依據?
四、請釋明本票是否向相對人陳遵仁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及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惟聲請狀未載明提示日)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