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9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ORIONINTERNATIONAL(H.K.)LTD、敦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洪湘彬 、 洪毓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ORIONINTERNATIONAL(H.K.)LTD(統一編號:HKBO0207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其為外國公司,則應釋明是否經我國認許?若經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若未經認許,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洪湘彬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洪湘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洪毓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敦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