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46號聲請人 陳桂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振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振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本票3紙之利息起算日,係「裁定送達翌日」或「民國112年3月20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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