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58號
原   告  王裕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圓埠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14,26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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