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36號
原   告  沈正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祐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
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2,38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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