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60號聲請人 朱正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振財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再補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本件請求金額為20,000,000元,應徵聲請程序費用3,000元,本院疏漏前僅命聲請人繳納2,000元,應再補繳納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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