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35號聲請人 李慶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正傑 、 謝玉美 、 鄭天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杜正傑、謝玉美、鄭天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及現實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