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告 劉永權 被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被告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被告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瑩豐 被告 李煥彩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3年5月2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