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1號聲請人 許峯齊
吳金月 相對人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雪真 相對人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相對人 黃金安
莊麗華 許俊傑 許瑈倢
李其昀
李維芯
李慶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相對人「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即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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