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整字第2號聲請人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黃冠豪 律師
鄭惠蓉 律師 鄭涵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5年度整字第2號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民國95年9月6日止,資產總值新台幣(除特別記載為美金部分外,下均同)3,511,898,743元,負債2,614,469,728元,資產仍大於負債,92、93年度營業收入高達90餘億元,惟因受全球經濟景氣不佳及專注於營業策略、生產技術調整影響之下,95年至今公司營收僅1,344,021,278元,且因主要客戶CyberHomeUSA於92年6月間涉及侵犯飛利浦公司商標權而遭查扣存貨,導致聲請人於95年上半年足額提列備抵呆帳608,498仟元,且因而流失主要客戶,業績短少六成以上,以致全體往來銀行及租賃公司緊縮銀根,供應商要求以現金提貨,更讓聲請人週轉陷入困難,近於95年10月18日跳票27,000,000元,95年10月20日跳票12,000,000元,預估95年10月之資金缺口尚有-641,136仟元,11月為-1,700,988仟元,95年12月為-1,713,133仟元,造成聲請人有暫停營業或停業之虞,前亦遭債權人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於6,837,089元範圍內假執行(95年執全字第2217號)。惟聲請人尚有重整再生之可能,已由聲請人董事會5席董事出席(現有6席董事),全數通過向本院提出公司重整。聲請人擬與債權銀行、供應廠商協商解決債務償還問題及處分資產、辦理減資及募資計劃以改善財務結構,調整營運策略與方向,加強內部管理與控制以節省成本,並進行財務監督,正常營運以爭取償債資金來源,及訂立預估效益。爰依公司法第
282條第2項、第283條規定,檢附相關必要證明文件聲請准予重整。並於95年11月3日補充提出重整方案,表示將與債權銀行協商償債計劃,與供應商協商償債計劃,預計至10
1年12月31日償還全部本金,並處分包括有價證券、不動產及庫存電子材料等資產,且預計於97年1月減資75%,募資
3億元,並調整營運策略與方向等等。
二、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2/3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8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現有董事6名,董事會於95年10月22日經6席董事5席出席同意決議,向法院聲請重整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94年度年報、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會議事錄等影本各乙份為憑,且無公司法第283條之1第1款至第6款之事由,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三、次按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除依公司法第283條之1之規定裁定駁回者外,應即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並徵詢其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並得徵詢本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公司法第284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本院依前揭規定,將聲請人之聲請狀及重整方案分別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稅捐稽徵機關及最大債權銀行之意見,其結果如下:
㈠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覆稱:聲請人係設立
於69年3月,主要業務內容為DVD錄放影機、DVD播放機、可攜式DVD播放機錄及電子零件組件之製造加工及銷售業務。就其財務狀況,因其93及94年度財務報告經委任之簽證會計師 安侯建業 會計師事務所 簡蒂暖陳嘉修 會計師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在案,95年第2季財務報告經前揭會計師因長期股權投資未經會計師查核,出具保留意見查核報告。惟聲請人於95年9月29日公告更換簽證會計師,其95年第3季財務報告係由誠信會計師事務所 陳功源吳皓帆 會計師核閱,依會計師核閱意見列載,該公司因未能及時提供應收帳款及存貨評價之相關佐證資料供會計師核閱,致會計師對95年第
3季財務報告出具「拒絕表示意見」之核閱意見。其於94年
3月合併益鼎、廣大公司後,合併效益及營收主力市場銷售未如預期,整體財務及業務狀況轉差,且據會計師查核報告,截至95年6月30日止,聲請人累積虧損已達實收資本額2分之1,其繼續經營能力仍有重大疑慮。至於其重整方案中有關辦理減資及增資部分,須視是否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相關規定及所洽私募應募人認購意願;債務償還方案,亦須視該公司未來實際營運狀況及各債權人意願而定;又聲請人主要往來客戶CyberHomeUSA遭國際大廠控告侵害商標權,CyberHomeAG因帳款逾期嚴重,致聲請人銷售額較去年同期衰退95%及98%,惟聲請人預估96年度銷貨收入達820,000千元,97年度營業收入達24億元,並轉虧為盈,並未說明估計假設及基礎,其達成性有待商榷。而其所估計96及97年度毛利率達16%及13%,除未說明估計假設及基礎,且該預估毛利率亦明顯高於歷史值,是否確能達成,不無疑慮等語,則有該局95年11月10日證期一字第0950151960號函、95年11月28日證期一字第0950154800號函檢送之意見各乙份足稽。
㈡經濟部函稱:聲請人目前公司迄95年10月底現有員工約有40
人;在資產設備方面,聲請人現承租位於○○區○○路○○○號7、8樓之地址辦公,面積約660坪;財務狀況方面,其資本額為24.02億元,帳列資產28.62億元,帳列負債24.0
2億元,股東權益4.59億元;在營運狀況方面,聲請人於聲請重整後大幅裁撤各部門,目前組織架構剩董事長兼總經理,稽核室,CED事業處19人、總管理處、市場行銷處,過去業務著重承接CyberHomeUSA桌上型、可攜式及可錄式DVD播放機影音產品之ODM訂單,惟發生DVD播放機侵權行為後,未來公司將朝嵌入式DVD播放機、SD-card紀錄器及PMP產品研發方向發展。而目前嵌入式DVD播放機方面已獲得國際大廠Philips之訂單,未來如能朝公司業務所展望的消費性電子研發事業持續發展,積極尋求國際廠商之合作機會並補足公司客製化產品研發團隊人力,且加強營運資金管理並獲得各債權銀行的支持及新資金挹注下,方能有效於該公司重整成功等語,有該部95年11月23日經商字第09502168420號函存卷可參。
㈢稅捐機關即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陳報:聲請人93年、94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行核定稅額為364,391,519元,並表示對本件重整聲請案,請本院依法酌處;而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陳報:聲請人截至95年11月9日止除本年度開徵地價稅1筆252,022元及補徵96年度房屋稅2筆計86,148元未逾限期尚未繳納外,於本市地方稅無違章、欠稅情形,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5年11月27日財北國稅徵字第0950253278號函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北市稽北投丙字第09530086
300號函在卷可稽。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函稱:關於聲請人聲請重
整一案,經最大債權銀行大眾商業銀行邀集其他相關銀行研議,並彙整各債權銀行意見,除臺灣中小企銀有條件同意聲請人重整外(債權比例為0.87%),其餘債權銀行不同意該重整方案(債權比例為99.13%)等語,有該局95年12月29日銀局㈡字第09500564550號函在卷可憑。
㈤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並未函覆本院,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則具狀表示:聲請人於95年11月8日所召開之債權金融機構協商會議中表示,承諾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協議後,隨即向法院撤銷重整及緊急處分聲請,據此足認聲請人仍有意維持目前型態續營,並無重整之必要,並表示其無擔任重整人之意願等語,有該行陳報狀在卷可稽。
四、又本院於95年12月25日開庭調查,提示前揭證期局、國稅局、經濟部、華南銀行回函,聲請人另補稱:國稅局回函所指的稅3億多元,伊不清楚到底是如何推算出來的,94年是虧損的,應該沒有營利事業所得稅,93年的應納稅額1千多萬元已繳清,又聲請人過去主要銷售產品是DVDPLAYER,利潤有限,目前已經研發出嵌入式的DVDPLAYER,預計明年3、
4月份可以交貨,伊可以請別家代工廠組裝,預計有200萬美金收入,另外本件產品直接賣給飛利浦,沒有權利金的問題,另外1個新的產品叫SDR,下個月試產1000台,要看市場反應如何,售價為55元美金,聲請人還有研發PMP,預計在2008年第一季可以專攻北京奧運的市場,對於證期局的意見,我們有請公司在1個月內做出標準式核閱季報,關於銀行協商部分,因為華南銀行、大眾銀行是我們主要的債權銀行,應該會支持我們重整,關於債權協商部分應該在短期間內可以完成,我們公司有提增資案,可以改善財務狀況,至於95年12月18日公告第3季季報,目前只剩下1個問題,解決後即可提出財報等語。並表示另外將再提出相關營運計畫表。本院亦命其若有其他補充資料,應於7日內提出,惟聲請人至今未再提出其他補充資料到院。
五、按公司重整,乃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在法院監督下,以調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之方式,達成企業維持與更生,用以確保債權人及投資大眾之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為目的。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應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判斷,須其在重整後能達到收支平衡,且具有盈餘可資為攤還債務者,始得謂其有經營之價值,而許其重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283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核聲請人重整計畫,無非建立於:㈠解決債務償還問題及改善財務結構;㈡調整營運策略與方向;㈢加強內部管理與控制以節省成本;㈣進行財務監督,正常營運以爭取償債資金來源等前提,惟本院綜酌前述各主管機關之意見、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為:
㈠聲請人債務結構分別為有擔保債權1,567,625,000元,無擔
保債權916,278,000元,依聲請人所提重整方案,其預期與債權銀行協商償債計劃,自95年11月起將利率調整以不超過郵匯局2年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年息1.5%計息,按月付息,並協商長短期借款本金於屆期時准予延展至96年12月31日,清償方式則自97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每年以本金攤還比例10%,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以本金攤還比例60%清償,且免徵相關違約金,產品轉型初期因資金尚不足,故96年11月1日至97年3月31日之付現利息暫按2%計算,剩餘尚未付現之1.725%記帳,利息則自97年4月
1日至10月31日按月平均攤還,與供應廠商協商償還計劃則比照上開方式清償等情。惟聲請人尚欠95年度地價稅1筆252,022元及96年度房屋稅2筆計86,148元未繳納,且經最大債權銀行大眾商業銀行邀集其他相關銀行研議,並彙整各債權銀行意見,除臺灣中小企銀有條件同意聲請人重整外,其餘債權銀行均不同意該重整方案,是此一應列於重整計畫之清償債務方案,要通過關係人會議決議(公司法第304條第
1項第4款、第302條第1項)之可能性顯然不高。㈡聲請人資本額為24.02億元,93年底淨值為2,920,239仟元
,94年底為2,576,325仟元,至95年第2季僅餘1,112,958仟元,其淨值逐年大幅減少,且依據誠信會計師事務所陳功源、吳皓帆會計師查核報告,截至95年6月30日止,聲請人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達706,119,000元,累積虧損已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管理階層雖說明欲採行之對策,惟均欠缺具體之成效,且增資案亦列於97年1月,實緩不濟急,其繼續經營能力仍有重大疑慮。
㈢又聲請人於聲請重整後大幅裁撤各部門,目前組織架構剩董
事長兼總經理,稽核室,CED事業處19人、總管理處、市場行銷處,過去業務著重承接CyberHomeUSA桌上型、可攜式及可錄式DVD播放機影音產品之ODM訂單,惟其主要往來客戶CyberHomeUSA遭國際大廠控告侵害商標權,復因CyberHomeAG因帳款逾期嚴重,致聲請人銷售額較去年同期衰退95%及98%,聲請人表示將過去以開發DVD播放機之相關零組件及模組為其專長之經營項目,改朝嵌入式DVD播放機、SD-card紀錄器及PMP產品研發方向發展,雖有經濟部給予積極正面肯定,但其仍以聲請人消費性電子研發事業得以持續發展,並能積極尋求國際廠商之合作機會並補足公司客製化產品研發團隊人力,且加強營運資金管理,並獲得各債權銀行的支持及新資金挹注等有利條件下,方能有效重整成功。惟聲請人預估96年度銷貨收入達820,000千元,97年度營業收入達24億,並轉虧為盈,並未說明估計假設及基礎,其達成性有待商榷。所估計96及97年度毛利率達16%及13%,除未說明估計假設及基礎,且該預估毛利率亦明顯高於歷史值,能否達成,顯有疑慮。且各債權銀行債權比例達99.13%不同意該重整方案,則未來是否確能獲得各債權銀行的支持及新資金挹注,其達成機會恐甚渺茫。
㈣又聲請人95年第3季財務報告並未完成重編,本院於95年12
月25日開庭調查時,聲請人雖表示目前只剩下1個問題,解決後即可提出財報等語,然其至今仍無法完成重編,亦未於本院所定之7日期限中提出明確之補充資料,顯見聲請人根本無法澄清其目前之財務狀況,對於聲請人於重整方案中所提出之財務報表或財務計劃,本院實難認其具有可信之基礎,亦難認其得據以重整更生。是以,本院認為並無指派檢查人再為調查之必要。
㈤綜上,本件依聲請人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判斷,其所稱在重
整後收支平衡、具有盈餘可資為攤還債務者之可能性,均屬非高,依前揭說明,自難認其尚有經營之價值。
六、從而,聲請人公司並無繼續經營價值,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務資料,尚無法判斷聲請人是否已達破產之程度,本院無從依職權為破產之宣告,附此敘明。
七、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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