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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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鐘文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鍾隆毓並非債權人公司現任之董事長或經理人,且債權人公司之董事長、經理人已分別於民國107年1月16日、
107年1月1日變更登記為 吳東亮尚瑞強 ,故請更正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其董事長或經理人,並提出經債權人公司蓋印其正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否則請表明鍾隆毓為其現任法定代理人且得對外簽名或蓋章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提出相對人鐘文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本件聲請狀後附存證信函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例如:郵件回執),否則將以本件抵押債權未屆清償期駁回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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