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54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侯佩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0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相對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97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
508號(下稱2508號)判決:(一)原判決關於駁回相對人請求確認聲請人對其薪資債權不存在之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二)相對人其他上訴駁回、(三)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0號判決確認聲請人對相對人薪資債權不存在,並命聲請人負擔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而告確定。聲請人就其勝訴部分聲請核定2508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部分,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石有為法官許秀芬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