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展售資格存在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478號聲請人 李來旺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會等間請求確認展售資格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942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942號裁定聲請再審,以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其所提簡報尚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付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及委任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能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吳青蓉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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