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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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假扣押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501號聲請人 許凱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總統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98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98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2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瑜娟法官蕭胤瑮法官方彬彬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