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2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2154號債權人 范姜富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智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鄭智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得向鄭智謙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文件、本票等)。
三、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