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20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慧敏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5,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提出完整行動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問題件檢查表之彩色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三、請敘明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13,859元、11,231元部分,其中電信費與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分別各為多少(請就各門號分別列計),並提出本件補償款之計算式及說明約定條款依據,且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或歷史帳單。

四、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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