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44號原告 許淑燕
李葉子 共同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順發林鴻璋林鴻基 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為俾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查報如民事變更聲明暨陳報二狀所載訴之聲明所示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61號、63號、65號建物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請勿提出房屋課稅現值),依原告補正之客觀交易價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按訴訟標的之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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