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18號聲請人 侯森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宏杰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所簽發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元之本票1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故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對於本票發票人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經查,本件相對人林宏杰非發票人,該本票發票人為 林忠志 ,有該本票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聲請人對非發票人之相對人林宏杰聲請本票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